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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2个儿子娶越南媳妇因金子太小、开店被拒2个媳妇都要离婚
发布日期:2022-08-03 19:42 点击次数:116中国台湾一位黄姓女子两年前委由阮女办理她的2个儿子阿忠、阿孝到越南相亲和结婚的事由,共花费60万台币,事后阿忠、阿孝各娶了越南女子小春、小秋。
但婚后小春以金子太小,小秋以要开店被拒为由,先后在越南离婚,黄姓女子以越南新娘毁婚、未来台湾省为由,向阮女请求损害赔偿。法官认婚姻是个人自由意志所为,无从保证婚姻存续,以阮女共支出必要费用55万5332元台币,判决阮女给付黄姓女子剩余款4万4668元台币。可上诉。
黄姓女子主张,她与阮女于2019年5月初,签定跨国境婚姻媒合书面契约,约定委由阮女办理为她的长子阿忠、次子阿孝介绍越南女性相亲、结婚、面谈、回台湾省事宜,并议定费用。
以及附注约定:立契人不能有超出契约之外任何理由加价或女方相亲成功后至到台湾省后有无故失踪、向男方要巨额金额、毁婚等视同违约,立契人须全赔偿当事人所有费用,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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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姓女子于2019年5月5日汇款40万台币与阮女指定的李男,并于同年6月11日、同年7月13日各给付10万台币与阮女。同年5、6 月阮女偕同黄姓女子和阿忠、阿孝共前往越南3次以办理媒合婚姻,媒介阿忠与越南女子小春、阿孝与小秋相亲,然后在越南结婚。
而婚后,小春以金子太小、小秋以要开店被拒为由,拒绝来台湾省,且于越南分别与阿忠、阿孝离婚,黄姓女子认为女方有“毁婚”及“向男方要求巨额金额”的行为,已违附注约定,因此向阮女请求损害赔偿。
阮女辩称,婚后夫妻间金钱争执、如何相处、沟通,不是她可以介入和解决的,不可归责于她,她无法保证阿忠阿孝结婚后不离婚,且契约约定是指自女方来台湾省之后,她为女方毁婚等情事负责,非来台湾省之前即须负责,2名越南女性于来台前即各与阿忠阿孝离婚,自不可归责于她。
法官以越南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指出:小春与阿忠共同生活幸福,但后来就经常发生矛盾,原因是语言及生活习俗、习惯观点不同。2019年7月阿忠回台生活和工作,小春留在越南生活。2人之间没有联络以解决矛盾,越来越深,由于时间远离延长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再存在。没有互相关心、分担,各自生活没法团聚,小春认为婚姻生活没有幸福要求与阿忠离婚。
法官审酌,阮女仅是介绍黄姓女子于的2子与越南女性认识并媒介婚姻,并无确保他婚姻幸福美满的可能,黄姓女子于及其2子亦不可能期待阮女可保证结婚后绝不离婚,因结婚、离婚是基于个人自由意志所为决定,牵涉因素亦甚多,无从由第三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并对此负责,
法官以阮女先后收受委任事务费用为60万元台币,处理事务业已支出55万5332元台币必要费用,因此判决阮女给付黄姓女子于剩余费用4万4668元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