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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四川苍溪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两卡”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22-04-20 03:10 点击次数:182庭审现场
自国务院部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以来,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对涉“两卡”(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实行精准打击。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对周某等十名被告人判处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震慑了“两卡”违法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明知黄某等人购买以他人名义开户的电话卡、银行卡、配套U盾及办卡人身份证号码组成的“银行卡4件套”,用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周某积极组织被告人黎某等9人办理该“银行卡4件套”20余套,并以每套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进行集中收购,再转手倒卖给黄某等人以赚取差价。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使用,资金流水共计8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购买由银行卡、U盾等构成的“银行卡4件套”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陆续从本案被告人黎某等人手中购买并转卖牟利,为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周某收购“银行卡4件套”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而仍然按照周某的要求办理并出售,同时,帮助被告人周某接收和邮寄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周某收购的由银行卡等构成的“银行卡4件套”,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而仍然提供帮助,所出售的银行卡转款流水均在100万以上,情节严重;本案十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20000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