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对公账户赚钱南京一男子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04-20 19:28 点击次数:148南京高淳法院公开审结一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 件 经 过
2020年4月份,一个微信名为“易静明源”的人找到陈某,让其帮找人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并向陈某保证每注册一个就有一千元的获利。
陈某此时意识到对方是想利用开设的对公账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贪图报酬费用,陈某在没有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两家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
后陈某将二公司的对公账户等资料贩卖给他人,获利2000元。
经公安机关查证
陈某注册的对公账户
被用于接受多人电信诈骗资金
达102.5万元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陈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随着微信及各种APP的普及,手机、网络等带给了大家更多方便和快捷,同时也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成为其非法敛财的工具,有人认为将自己实名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直接坐收渔利,似乎稳赚不赔,岂知天上不会掉馅饼,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不一定是直接的实施诈骗方,但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从事非法牟利的活动,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上述案件中,陈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后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已沦为网络犯罪的“共犯”。
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和密码,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电信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律必将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