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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三季度近8万人被起诉帮信罪数量缘何大增

    发布日期:2023-09-11 02:23    点击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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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帮信罪打击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前端预备行为,帮信罪的大量适用,从侧面反映出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依然非常猖獗。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强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因此也会加强对与之相关的帮信罪、诈骗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大量司法资源的投入,帮信罪的公诉数量自然也大幅攀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其中,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数量同比上升21.3倍,起诉近8万人,位列全部罪名第四,仅少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

    数据一经公布,便引发舆论关注:帮信罪的公诉数量为何会出现如此高速的增长?帮信行为入刑的边界在哪里?互联网企业的中立帮助行为是否会面临刑事风险?

    打击电诈的前端预备行为

    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看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与国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息息相关。

    “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帮信罪打击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前端预备行为,帮信罪的大量适用,从侧面反映出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依然非常猖獗。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强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因此也会加强对与之相关的帮信罪、诈骗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大量司法资源的投入,帮信罪的公诉数量自然也大幅攀升。”王立梅分析说。

    近年来,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公安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月至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41.1%和116.4%。

    “案件发生的数量与公诉机关办理案件的数量之间是正比例关系,只要犯罪处于高位态势,那么大概率公诉案件的数量也会快速提升。”谈及帮信罪案件数量增速加快是否会持续的问题,王立梅如是说。

    主观要件认定难

    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有明确规定。

    帮信罪入罪的条件之一是,要求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且依然为其提供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对主观方面难以认定的困境,导致出现大量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但因无法查证具备主观要件导致无法定罪处罚的情况。”王立梅指出。

    2019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应合作伙伴黄某的请求,帮助黄某代收货款,其中一笔款项系诈骗赃款。随后,警方以王某代收货款的行为属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涉嫌帮信罪为由对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王某在主观上并非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所收货款全部按约定打给了合法的公司,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阶段明确帮信罪涉罪边界的关键在于,如何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采集和认定标准,在案件中查证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以便将实质已经构成本罪的行为纳入本罪的打击半径之内。也就是说,当前帮信罪的入罪边界并不是外向扩张型的,而是内敛谨慎型的,看似司法机关打击力度过大,但是实际上很多案件中电信诈骗犯罪核心圈仍未得到应有的处罚。”王立梅补充说。

    中立帮助的抗辩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也因帮信行为被调查。那么,互联网企业的中立帮助行为是否会面临刑事风险呢?

    在王立梅看来,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中立帮助行为”相关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帮助行为是否中立对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承担没有直接的影响。

    “平台单方面强化中立帮助行为这个词并不能作为一个出罪理由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其他主体,其需要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明确而清晰的,违反刑法中规定的作为义务就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王立梅强调说。

    今年4月,北京一家电信运营商因手机卡实名制监管不到位,造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后果,最终企业负责人和部分高管获刑。这也是全国第一起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获刑的案件。

    对企业平台而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帮信罪相比较,有什么不同?企业平台又该如何正确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帮信罪都属于对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但是不同之处在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罚的前置要件,实质上其入罪门槛已经比帮信罪高了很多。”王立梅进一步解释,这一行政前置程序的设置,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体量、技术发展等现实情况,在入罪层面就对其责任分配进行了优化。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部分企业“利字当头”,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罔顾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放任大量网络失范行为,纵容网络空间乱象。王立梅指出,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和它的盈利能力相匹配,企业从社会赢得巨大的经济利润的同时,应当肩负起相应安全监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