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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助将电信诈骗赃款转移广西巴马六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发布日期:2023-08-28 11:33 点击次数:108庭审现场
12月7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六名被告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九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黎某官等六人分别受苏某发和梁某仲、李某(3人另案处理)招募,组成收款转账团伙,约定以走账金额提成牟利。被告人黎某官等五人在明知是转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及手机等作为收款工具交给他人使用,并通过现场配合刷脸或自行操作等转账方式,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赃款。经查明,被告人黎某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两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8888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黄某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4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28982元。被告人黄某辉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一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26940元。被告人黄某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两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15675元。被告人苏某华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一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10000元;被告人李某福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一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10000元。
法庭调查
庭审中,主审法官组织双方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终陈述等法定环节。六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六名被告人
法院认为
黎某官等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六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