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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3-08-16 21:08 点击次数:59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转移非法资金的洗钱案件持续高发。由于作案手段隐蔽,资金流转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洗钱犯罪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在该类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主观故意是争议的焦点。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崔某(另案处理)以能够提供及时、高额回报的澳门赌场洗码理财产品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占有集资款约3.6亿元。其间,王某、张某和李某等人明知崔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接收了崔某实际控制账户转入的47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并对款项进行转移或保管。
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以崔某等19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山东省平度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崔某的亲戚朋友王某、张某、李某等7人存在洗钱犯罪重大嫌疑,遂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某、张某、李某等7人立案。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客观证据,审慎把握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改变了公安机关对张某、李某二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指控,以涉嫌洗钱罪对王某、张某、李某等7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