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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门新出入境法今生效增补管控

    发布日期:2023-02-13 13:28    点击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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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今日生效,新法包括: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行政程序,护照及旅行证件以外为出入境管控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证件的最短剩余有效期,逗留特别许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许可和延迟续期两项较重要的费用。非居民入境最低维生资源新规定同日实施。

    证件有效最少三月

    相对原有规定,新法规增加和调整多项内容,包括:规定行政当局处理逗留特别许可及居留许可申请的期间;将获批给逗留期后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尚须具备的最短期间提升至九十日;增设在公共实体间合作活动范围内提供服务、履行仲裁员职务、在政府间或区际合作范围内履行代表职务,以及传统商贩的逗留特别许可;调整居留许可有效期和续期规定,特别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的一百八十日内仍可办理续期的规定,明确居留许可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并为此设立续期的过渡安排。

    签证入境填报目的

    新法并规定,非居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或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预先入境许可时,必须填报入境目的,因此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无须再作声明,临时改变为旅游或等同旅游以外的入境目的之情况除外。一般情况下,只要拟从事的活动无须由澳门权限部门预先批准(例如在公共地方举办表演、从事劳务工作等,须预先获得许可),以及不抵触现行法律法规,经声明后均可获准入境。为配合新法的实施,今日起,非居民入境时获发的《入境申报表》将更名为《逗留许可》,并采用新样式,其内载有入境目的。非居民倘被发现在澳从事的活动明显偏离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废止逗留许可和限期离境,以及限制入境。

    此外,特区政府已公布以行政长官批示方式,订定非居民入境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须具备的维生资源,规定年满十八岁的非居民入境时应证明拥有可持续满足其本人及家团成员,逗留不超过七日者最少五千澳门元,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二万澳门元。所需金额不一定为现金,可为旅行支票或可转让证券等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又或澳门接受的电子货币包等。批示与新出入境法于今日同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