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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彩资讯 法制日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保障群众财产安全

    发布日期:2023-10-27 09:04    点击次数: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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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照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2019年至2021年,日照两级法院共审结诈骗罪刑事案件314件,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93件132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犯罪案件53件151人。近日,日照中院发布了一批近年来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记者选取其中几起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意识。

    诈骗团伙流窜作案

    致人自杀从严惩处

    2018年9月,邱某跟随他人加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并约尚某飞、尚某加入,随后该团伙因故解散。同年11月中下旬,邱某组织带领尚某、尚某飞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还邀请岳某、邵某新等多人到福建省武平县,利用已解散的诈骗犯罪团伙留下的电脑、手机等设备,经邱某联系共同出资购买了含有手机号码、QQ号在内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及无线上网设备等作案工具,利用虚假的“兴丰贷”贷款平台,虚构能够发放贷款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

    此后,邱某团伙又到河南省继续进行诈骗。邱某将包括其自身在内的6人分组,一组人员冒充客服,给被害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向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提供同案犯作案用的QQ号。另一组人员使用QQ号冒充代办员,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借口,诱骗被害人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支付或向指定的银行卡中转账付款,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37万余元。所得赃款由邱某负责支配。一名被害人发现自己从亲友处借来的4.8万元被诈骗后,在家中留下遗书服农药自杀。

    邱某团伙诈骗作案骗取钱财后,经黄某明、谭某魁洗钱后取得赃款。经查实的黄某明、谭某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合计25.99万元。

    该案由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对首犯邱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日照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日照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娟表示,网贷有风险,借款须谨慎。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犯罪。犯罪团伙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缴纳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等,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邱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者、指挥者的从严打击。

    买卖信息谎称招聘

    引流分赃多人涉罪

    2019年6月至7月,徐某伟购买大量虚拟运营商发行的电话卡和公民个人信息,并组织、指使他人拨打手机号码,按照事先编好的话术,谎称能够提供兼职等工作岗位,诱骗求职者添加徐某伟提供的微信号、QQ号,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随后,徐某伟长时间、多次与诈骗分子、出售电话卡人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人员联系、交易,按“引流”人头数量向诈骗分子收取赃款,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

    马某、孙某杨通过网络收购、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获取了大量包含姓名、性别、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60余万条,两人以每条1元左右的价格向徐某伟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约20万条,获利28万余元。

    案发后,岚山区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徐某伟等3人分别判处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拨打诈骗电话、网络聊天等方式,寻找潜在的犯罪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应予依法惩处。”刘娟表示,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人民群众在接到来历不明的电话、网络信息时,务必要提高防骗意识,不要轻信对方提供的各种各样的诱人条件,特别是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先行转账付款的时候,更要保持清醒头脑,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搭建网站吸引投资

    骗取百万获刑十年

    2019年2月至5月,朱某斌伙同许某斌、宋某梅(均在逃)、许某杰(已判决)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搭建“区链财富”网站,以投资理财名义吸引被害人投资充值,后通过后台控制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朱某斌负责租用香港服务器、开发架设诈骗网站及日常维护、运营手机App及下载链接、联系广告推广吸引客户等业务。该诈骗网站存续期间,朱某斌等人多次共同实施网络诈骗,骗取1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万余元。

    该案由莒县法院一审,日照中院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刘娟表示,诈骗分子套路深,网络理财须谨慎。一些诈骗团伙往往利用人们渴望财富快速增长的心理,精心预谋,先让被害人获得少量投资回报,诱使被害人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再通过后台操纵输赢的方式,使得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因此,在进行网络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小广告,对宣传所谓“低风险、高回报”的网站及手机App保持应有的谨慎,更不要相信网上那些冠冕堂皇的“投资理财大师”。

    “惊雷”行动开展以来,云南昭通公安精准研判,主动出击,成功打掉两个涉嫌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资金流转的“收贩卡”团伙。

    虚构身份假意推广

    骗人害己获刑罚金

    2019年至2020年,刘某远虚构“快手官方服务商”、某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到甘肃、河北、山东等多个省份的多名被害人,以可以帮助办理快手直播粉丝流量推广、增加快手直播间人气、推广快手视频作品到热门平台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缴纳数额不等的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并编造虚假理由将上述款项骗取至刘某远的个人账户,分别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9.5万余元。

    岚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远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

    “通过合法的直播平台,展现自我,提升自己知名度,本无可厚非,但通过花钱找非正规途径‘刷粉’‘刷人气’的做法,实不可取,且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刘娟说,该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迫切想成为“网红”的心理,一步一步诱导被害人进入其预先设置的骗局,被害人在做着“网红”梦的同时,不幸成为诈骗分子的猎物。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

    帮助犯罪得不偿失

    2020年7月,司某侣在严某(另案处理)纠集下,伙同王某徽(另案处理)先各自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到不同银行办理3张银行卡及U盾,连同绑定的手机卡一并卖给严某,获利600元。严某利用该卡实施诈骗,已查实全国各地有20余人受骗后将资金转入该卡,交易流水进出额度总计133万余元,诈骗资金共计30余万元。后司某侣再次去银行办理4张银行卡、4个U盾和绑定银行卡的联通手机卡卖给严某,截至案发尚未获得报酬。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某侣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因司某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判处司某侣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刘娟表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者找他人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胡点评

    随着电信网络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电信网络诈骗也随之增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非接触式、远程作案的特点,手段多样、行为隐蔽,既能一对一地施展骗术,又能“随意撒网、广种薄收”,专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程度非常高,给防范和惩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因此,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应当进一步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各行政部门职责、互联网企业职责和地方政府职责,强化跨地域、跨部门协作,实现以快制快、尽快止损。电信、金融部门也应严格执行手机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并加大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手机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的力度。

    此外,执法司法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识骗、防骗的水平和能力,精准掌握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和规律,牢固树立“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观念。